113302820029771064/2024-151134
慈溪市財政局
文件解讀
財政
2024-06-13
2024-06-13
面向社會
根據《寧波市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實施辦法》要求,現就《慈溪市財政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慈溪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自2018年起單獨征收以來,對促進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城鎮化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4月12日,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規范征收行為、完善收繳制度,印發了《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為貫徹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制定依據
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范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2009〕8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等規定。
三、主要內容
本《細則》由六章二十五條內容組成,包括總則、征收方式和標準、減免項目和程序、管理使用、監督管理和附則等有關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強調項目性質。根據財政部規定,強調配套費性質已轉變為政府性基金,嚴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關規定管理。
(二)調整征收范圍。原征收范圍“我市城市和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按省統一表述調整為“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
(三)完善征收對象。我市原征收對象“征收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及非出讓方式)進行建設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調整為“征收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及非出讓方式)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四)明確各部門職責。財政部門牽頭負責政策制定和預算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界定征收范圍和相關信息傳遞及告知;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屬地鎮(街道、園區)配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配套費征繳工作。
(五)規范征收方式。明確配套費=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收費標準+地下建筑面積(人防面積除外)×收費標準。建筑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為準;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按新增面積征收。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開工(施工許可證核發)前繳清配套費;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分期繳納。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建筑面積發生變化、規劃功能用途變更的,按現行標準予以補繳或按原標準退還配套費差額。
(六)統一征收標準。新征收標準不再區分城市和建制鎮,具體標準如下:
(1)住宅項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55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2)非住宅項目:地上、地下建筑均為每平方米100元;
(3)商住混合建設項目地下建筑按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分別征收;
(4)臨時建筑項目按照永久建筑項目標準低限征收,即住宅項目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項目每平方米100元,地上、地下同一標準。臨時建筑因規劃調整批準為永久建筑的,如果是住宅項目則需按標準補繳。
(七)優化信息互通。《細則》新增第八條、第二十條內容,強調各相關部門(單位)在職能和屬地范圍內向征收部門共享配套費征收和減免的有關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費征繳業務銜接。
(八)優化營商環境。我市在一定范圍內實行繳費告知承諾制,新增第九條第二款“因工程審批制度改革等原因先予開工的項目,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待具備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算條件時繳納”,主要針對樁基先行等推進營商環境提升項目。
(九)規范城市基礎配套費減免范圍。減免政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征收部門統一優化辦理流程和減免申報樣表,確保國家減免政策落實到位。經批準執行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改變原批準用途的,按現行標準補繳。
(十)補充管理使用內容。加強預算管理,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完善票據管理,征收配套費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規范資金用途,按照財政部《政府收支科目》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加強監督管理。原則上不變,我市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明確政策執行時間。本《細則》與浙財綜〔2024〕9號實施時間一致,自2024年6月12日起實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為界限)。
(十三)其他。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國家另有規定或新出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慈溪市財政局、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方式:慈溪市財政局預算局陳老師,0574-63837299 ;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科鄭老師,0574-6396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