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24-151076
慈溪市財政局
規范性文件
有效
財政
2024-06-12
2024-06-11
面向社會
慈財〔2024〕157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級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慈溪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已經慈溪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慈溪市財政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6月11日
慈溪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征收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對象是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及非出讓方式)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項目屬地原則管理。財政部門牽頭負責政策制定和預算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界定征收范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時信息傳遞和告知,并在土地出讓時向受讓人告知申報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屬地鎮(街道、園區)配合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繳工作。
第二章 征收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算方式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收費標準+地下建筑面積(人防面積除外)×收費標準。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根據工程項目的類別等因素,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征收,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按新增面積征收。
(一)住宅項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55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二)非住宅項目:地上、地下建筑均為每平方米100元;
(三)商住混合建設項目地下建筑按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分別征收;
(四)臨時建筑項目按照永久建筑項目標準低限征收,即住宅項目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項目每平方米100元,地上、地下同一標準。臨時建筑因規劃調整批準為永久建筑的,如果是住宅項目則需按標準補繳。
第七條 ?應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工程項目,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書面告知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 ?對于按規定可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及能源、水利、交通和化工等建設項目,屬地鎮(街道、園區)和相關主管部門須告知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規定在項目開工前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開工(施工許可證核發)前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分期繳納。
因工程審批制度改革等原因先予開工的項目,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待具備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算條件時繳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核查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附圖);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報告(僅項目中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供);
(三)工程項目符合減免政策的,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的文件及減免的依據材料(僅減免項目需提供);
(四)拆除建筑的原不動產證和經屬地鎮(街道、園區)確認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明資料(僅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的需提供)。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建筑面積發生變化、規劃功能用途變更的,按現行標準予以補繳或按原標準退還配套費差額。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后,及時將信息推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或個人按下列程序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多退少補手續:
(一)如實際應繳建筑面積超過原繳費面積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確定的面積,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補繳超出原繳費面積部分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如實際應繳建筑面積少于原繳費面積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確定的面積以及繳費憑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慈溪市政府非稅收入退付審批表》,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將少于原繳費面積差額部分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退還至建設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不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規劃、施工許可等法定手續,除接受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外,應在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章 減免項目和程序
第十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權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關規定執行。符合國家規定的減免條件(詳見附件)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減免申請。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減免的,執相關印證材料并填報《關于 ? ?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申請報告》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免征手續。需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減免認定或信息的,相關部門應積極協同配合,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第十五條 ?經批準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改變原批準用途的,按現行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要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我市征收部門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1款56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
第十七條 ?征收部門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不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維護、建設和管理,道路清掃、垃圾清運與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公有房屋維修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和維護等支出。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12類13款“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支出”所對應的支出科目。
第十九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財政部門根據財權與事權相匹配原則進行市、鎮(街道、園區)財力分配,中心城區范圍內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歸市,中心城區范圍外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歸各鎮(街道、園區)。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數字化改革,在職能范圍內向征收部門共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和減免的有關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繳業務銜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 建設單位或個人收到《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納告知書》后應當及時辦理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手續,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未按規定及時補繳超出原繳費金額部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單位或個人,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催繳,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屬地鎮(街道、園區)配合催繳,逾期未繳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征收現場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依據、范圍、標準、方式,減免政策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及時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6月12日起實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為界限)。
第二十五條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國家另有規定或新出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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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財政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慈溪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