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26G/2023-174257
市衛生健康局
文件解讀
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
2023-03-29
2023-03-17
面向社會
一、制定背景
嬰幼兒照護服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事關國家和民族未來,事關千萬家庭健康福祉。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8月20日,全國人大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11月25日,省人大修訂《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托育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科學規劃、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嬰幼兒照護、兒童照料、學前和中小學教育等資源;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引導社會力量依托社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滿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2022年8月,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寧波市財政局印發《寧波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甬衛發〔2022〕63號),要求各區(縣、市)衛生健康、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發展實際,制定具體的資金補助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動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甬黨發〔2021〕29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0〕42號)、《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慈政辦發〔2020〕97號)、《寧波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甬衛發〔2022〕63號)、《寧波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加強托育機構管理的通知》(甬衛發〔2022〕81號)、《寧波市衛生健康委關于開展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工作的通知》(甬衛發〔2022〕84號)、《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寧波市計劃生育協會關于印發〈寧波市托育機構星級評價實施方案〉的通知》(甬衛發〔2023〕4號)等政策性文件制定。
三、主要內容
《補助辦法》針對我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的現實基礎和存在的薄弱環節,以滿足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為導向,對加快我市普惠性托育服務,尤其在普惠托育服務補助、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補助、示范性獎勵補助提出相應意見和政策措施。
(一)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及來源。補助項目包括普惠性托育服務補助、村(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補助、示范性獎勵補助。重點支持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社會力量建設普惠性托育機構;二是支持村(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驛站,以及兒童早期發展、家庭養育健康指導等社區照護服務發展;三是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質量提升和示范創建。以上補助資金由財政保障。
(二)資金補助要求及標準。一是普惠性托育服務補助,由市、縣兩級財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擔,建設補助按照1萬元/托位標準(按4:3:3比例分三年撥付),運營補助按照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實際收托數分別給予每人每月800元、500元、300元補助(限補三年,公辦性質減半);二是村(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補助,對規范運營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驛站和家庭養育健康指導示范村(社區)給予每年1萬元的補助。對2022年以來達到省級規范性建設標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驛站,給予每年2萬元/個的補助。限補三年;三是示范性獎勵補助,市級財政對示范性機構、市嬰幼兒照護服務指導中心和推進普惠托育成效明顯的鎮(街道)給予一定標準的激勵性補助。
(三)申報、審核和補助方式。明確鎮(街道)、衛健、財政部門責任分工,優化申報審批流程,確保資金撥付使用規范有序,始終做到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后予以撥款,以保障專項資金支付規范安全。
(四)工作要求。明確工作職責、加強績效評估、嚴格專款專用、強化監督管理。
四、實施時間:《補助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1.解讀機關:慈溪市衛生健康局、慈溪市財政局。
2.解讀人:蔣培娜。
3.聯系電話:0574-639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