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755727/2025-194192
市文廣旅體局
主動公開
規范性文件
縣級政策
BCXD66-2025-0001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其他
2025-11-05
2025-11-03
面向社會
慈文廣旅體〔2025〕43號
有效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實施鄉村旅游“五創”行動助力新時代“千萬工程”建設的通知》(浙文旅資源〔2023〕19號)《浙江省旅游景區轉型提質行動計劃(2023-202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力提振和擴大消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5〕10號)《寧波市鄉旅共富路品牌打造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寧波市旅游景區轉型提質行動計劃(2025-2027年)》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勵旅游產品提質升級
(一)鼓勵A級景區轉型提質。鼓勵已獲評的A級旅游景區根據市場需求和消費導向,積極投資改建景區內項目和新業態。經市文廣旅體局備案后,對投資額達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當年度完成建設并經審計后,按照工程直接費審計結算價的20%給予補助,最高每家不超過30萬元。對通過4A級、3A級復評復核的旅游景區,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
(二)高質量推進旅游廁所和旅游驛站等旅游配套服務設施。對創建成為國家I類、II類旅游廁所的建設主體,每家分別補助10萬元、6萬元。對評為省級一級、二級、三級旅游驛站的分別補助12萬元、6萬元、2萬元。此項政策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三)鼓勵特色旅游商品開發。鼓勵企業利用慈溪青瓷、非遺、農產品、小家電等地域特色元素開發設計旅游產品和伴手禮,對當年度獲得國家級旅游商品大賽獲獎作品給予5萬元補助;獲得省級旅游商品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給予3萬元、2萬元、1.5萬元的獎勵;獲得寧波市級旅游商品的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2萬元、1.5萬元、1萬元的獎勵;對當年度參加省級、寧波市級鄉村旅游(民宿)伴手禮大賽獲獎商品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的獎勵;獲得慈溪市級旅游商品一、二、三等獎的給予1.5萬元、1萬元、0.6萬元的獎勵。同一旅游商品不可重復獎勵,此項政策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超過的按同比例縮減。
二、打造旅游融合特色品牌
(四)鼓勵文旅消費品牌創建。加大“百縣千碗”體驗店培育提升力度,對獲評省級、寧波市級“詩畫浙江 百縣千碗”體驗店稱號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4萬元、2萬元的獎勵,對創建成為省級旗艦店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創建成為省級美食街區(鎮)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于在全省“百縣千碗”菜品挑戰賽中獲獎作品的單位一次性給予2萬元的獎勵。加快“浙里千集”品牌培育,對列入“浙里千集”省級品牌名錄的運營主體,持續一年且運營良好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獎勵。
(五)鼓勵各地利用工業、商業、農業、研學、紅色元素,積極打造各類“旅游+”融合示范基地,對成功創建省級工業旅游示范點、省中醫藥養生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成功創建寧波市級紅色旅游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
(六)鼓勵工業旅游。引導有條件的工業企業、園區或第三方在廠區、園區或旅游區域內開設購物門店、產品體驗店、文化宣傳館,經各鎮街、平臺審核、報文廣旅體局備案后,對當年接待游客量達到1000人的工業旅游點,給予2萬元的獎勵,對當年接待游客量達到3000人的工業旅游點,給予3萬元的獎勵。
三、推動農旅共富
(七)鼓勵建設特色民宿、客棧。證照齊全且報市文廣旅體局備案的民宿、客棧,給予每家每間0.5萬元的經營補助。補助款分兩期發放,正式認定并營業滿三個月及以上發放50%,滿一年后繼續經營的經審核后再發放50%。獲評國家甲級(省白金宿)、乙級(省金宿)、丙級(省銀宿)、省文化主題(非遺)民宿的,分別給予30萬、20萬、15萬、5萬元獎勵。列入浙韻千宿創建單位的民宿,再給予每家5萬元獎勵。創建為寧波五葉級、四葉級等級客棧的,給予每家10萬元、5萬元獎勵。
(八)鼓勵景區城鎮村提質創優。獲評示范景區鎮、金3A級景區村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獲評國家級、省級鄉村旅游重點鎮村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獲評寧波市鄉村旅游共富示范區、示范村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此項政策單一主體最高不超過40萬元。
(九)鼓勵重點旅游鎮(村)探索建立集體經濟形式的鄉村旅游開發運營公司,聘用專業團隊和職業經理人,做大做強市場導向的整體運營。加快鄉村旅游運營“五百計劃”迭代升級,對創建成為寧波市級、省級、國家級以上鄉村旅游運營師、運營團隊、運營示范點、運營品牌和優秀村支書等“五個一批”的,每家獎勵5、10、15萬元。
四、支持企業創強
(十)引導旅游企業品牌提升。對新評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飯店的旅游飯店,一次性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通過復評復核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飯店的旅游飯店,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對新評為省品質飯店金桂級、銀桂級的旅游飯店,一次性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通過復評復核省品質飯店金桂級、銀桂級的旅游飯店,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對新評為特色文化主題酒店金鼎級、銀鼎級的旅游飯店,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對通過復評復核金鼎級、銀鼎級的旅游飯店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對新評為綠色飯店金樹葉級、銀樹葉級的旅游飯店,且未享受過同類獎勵政策的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對通過復評復核金樹葉級、銀樹葉級的旅游飯店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對新評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對通過四星級、三星級復評復核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別獎勵3萬元、1萬元。此項政策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十一)鼓勵住宿企業進限。對首次進限的住宿企業或個體戶給予補助,月度進限的每家補助5萬元,年度進限的每家補助2萬元。
(十二)鼓勵住宿企業做大做強。對限上住宿業企業當年度營業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0%并達到限上住宿業營業額指標市平均增速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限上住宿業企業當年度營業額達到2500萬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并達到限上住宿業營業額指標市平均增速的,給予3萬元的獎勵。
五、推動演藝消費
(十三)支持舉辦大型演唱會、音樂節。對在慈舉辦的國內外演唱會、文體融合表演等項目(單場演出、售票規模不低于0.3萬人的或多場演出、總售票人數不低于0.8萬人)的主辦單位,給予50萬元補助。對在慈舉辦單個音樂節項目(單場演出、售票人數不低于0.8萬人的或多場演出、單場售票規模不低于0.5萬人且總售票人數不低于1.5萬人)的主辦單位,給予80萬元補助。此項政策單一主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此項政策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六、拓展旅游市場
(十四)鼓勵酒店開拓會獎旅游市場。旅游企業引進慈溪市外大型會議、社會活動、展會等會獎旅游項目,并在慈溪旅游飯店住宿的,且未享受慈溪同類獎勵政策的,給予會獎旅游獎勵。引進的會獎旅游項目其主辦方必須為慈溪外單位,單次最低用房量達到30間以上,且單次消費總額在3萬元、6萬元和10萬元及以上的,分別給予0.2萬元、0.5萬元、1萬元的補助,單家企業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十五)鼓勵旅游企業開展線上營銷。鼓勵慈溪市旅游企業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酒店住宿、景區門票營銷活動,對當年線上銷售總額所付傭金,給予10%補助,每家最高不超過20萬。
(十六)鼓勵引進市外游客。積極鼓勵我市限上住宿業酒店與省、市內外旅行社與開展合作,組織慈溪市外游客入住本市限上住宿業酒店且年客房數500間(含)以上的,給予酒店30元/間補助;年客房數1000間(含)以上的,給予50元/間獎勵。單家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25萬元。此項政策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90萬元。
七、加快人才建設
(十七)鼓勵涉旅企業培養高端旅游服務人才。鼓勵旅行社推薦優秀導游申報各級優秀導游稱號,對獲得全國、浙江省、寧波市優秀導游稱號的,在慈溪旅行社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別獎勵所在旅行社3萬元、2萬元、1萬元;對取得高級導游、中級導游證書的,在慈溪市內旅行社工作滿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同類獎勵政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別獎勵所在旅行社2萬元、1萬元。鼓勵星級飯店推薦優秀服務員工申報各級優秀旅游服務人才稱號,對獲得“金鑰匙”稱號的,在慈溪星級飯店、等級民宿工作滿一年以上的,給予其所在旅游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獲得服務業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在慈溪星級飯店、等級民宿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別獎勵所在旅游企業3萬元、2萬元、1萬元、0.5萬元。鼓勵旅行社、旅游飯店、景區、等級民宿、葉級客棧、“百縣千碗”體驗店、旗艦店等旅游企業推薦優秀人才積極參加寧波市級以上各類技能競賽活動,以企業或個人名義獲得綜合類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別獎勵旅游企業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單項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別獎勵旅游企業2萬元、1.5萬元、0.8萬元。此項政策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八、附則
(十八)本政策所提到的“以上”“不超過”均含本數;“投資額”不包括土地征用、相關房屋拆遷、青苗補償等政策處理費用。同一主體的同一事項或參照同一獎勵補助依據的項目,不重復享受寧波市級和市本級的各項獎勵扶持政策。實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議”等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以及市內國資企業,原則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十九)本政策兌現資金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最終獎勵總額超出年度預算總額的,額度按同比例縮減。各條政策有總額限制的,如超出總額限制,按同比例縮減。所有評選項目,當年級別提升的,給予補差獎勵。
(二十)企業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安全生產評級等級為B級以下和未完成市政府年度節能目標任務的,不得享受獎勵補助政策;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企業,除收回補助資金外,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自發現騙取財政資金行為起,取消3年內申報財政補助資金的資格。
(二十一)本政策實施期限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